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粤BD4****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1时50分提取的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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