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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自主营业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十堰市茅箭区**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2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鄂C****5号风神牌棕色小型轿车,自十堰市白浪东路往郑家湾路口方向行驶,行至白浪东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曹某某样品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8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系初犯,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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