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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住娄星区**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持C1D驾驶证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由娄星区吉星路宁邦中心宿舍行驶至吉星路与乐坪大道交叉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8.93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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