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汝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车从汝城县卢阳镇联江村柴火灶饭店出发,当其行至汝城县**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08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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