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98********,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住灵台县**镇**村**社**号。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和武某某在灵台县“某某”烤吧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灵台县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灵台县农业银行门前路段时,被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mg/100ml。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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