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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冀JE****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安宁区**路**家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57.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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