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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00时18分,由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盐官中队民警在礼县**镇街道(**手机专卖店)路段依法现场查处。在检查询问中发现曹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查,值为229.1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委托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鉴定,送检的曹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鉴定值为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92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真诚的悔罪,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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