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鞋底油漆工,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户籍地在双峰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奄上村永安路**号**室**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惠安县**镇**村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后抽血送检。次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22.42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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