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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1********,蒙古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社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蒙G*****号小型面包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团结路武装部路口处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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