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1********,蒙古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社区**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蒙G*****号小型面包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团结路武装部路口处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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