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宣城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兴贤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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