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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贵州省龙里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2021年1月2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1时许,曹某某酒后驾驶其贵J****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龙里县铁龙路150米时,被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曹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后民警将曹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两管,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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