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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赤峰市红山区人,身份证号码1504021973********,小学文化,无业,无前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蒙DP****号小型轿车,在赤峰市松山区沿大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富河街与大板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例行检查时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0.02mg/100ml,属醉酒。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曹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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