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市**嘉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8mg/100ml)驾驶浙CM0****的小轿车沿着**市**路行驶往白河路。当日20时42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车辆途经**市**路**号前路段时,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复议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液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某某,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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