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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路**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社区**路**号**栋**房,现系长沙**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和家人在长沙市雨花区**路东方名都的家里吃晚饭,晚饭期间曹某某喝了600ML的红酒。当晚20时55分许,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从家里出发,经圭塘路、湘府路、香莲路、圭塘路,再沿圭塘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井湾子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曹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0年04月29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867检验报告书,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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