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81********,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住石家庄市**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1时21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深州市贸易城**路由西向东行驶中,被深州市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酒精含量为101.1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认罪认罚,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