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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合同诈骗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盱检刑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2********,汉族,初中,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农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被害人李某某、夏某某发包虚假土建工程,累计骗取后者合同履约保证金1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骗取后者合同履约保证金5万元。

(2)2013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夏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骗取后者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 12月12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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