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27日,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
阜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先后在阜宁、河南永城市采用签订虚假工程合同从而收取他人工程保证金的手段,实施合同诈骗。共计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1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明知工程合同无法实施的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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