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妨害公务案)_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魏,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市长热线转警至110指挥中心:赫山区**路**酒店旁有人露天KTV唱歌,噪音扰民。110指挥中心指令赫山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出警,赫山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贺某某带领辅警徐某某出警。在贺某某与某某酒店旁边的**宠物店老板交谈及调节音响音量的过程中,辅警徐某某上前拔掉音响电源,对此曹某某出言辱骂徐某某 “杂毛”。徐某某在没有对曹某某的行为提出口头制止、没有告知相关原因的情况下,随即上前掐住曹某某的脖子,遭到曹某某反抗,并用手将徐某某抓伤。曹某某和徐某某被旁人扯开后,曹某某等人仍对着徐某某发泄不满,进行指责、谩骂,直至被前来增援的民警带走。经鉴定,徐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徐某某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曹某某的暴力反抗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