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江苏省**市**市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2月14日23时40分许,在兰陵县兰陵路金开元大都会,杜某某、刘某某等人纠集数十人,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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