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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寻衅滋事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82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乡**村**组**号,现住庆城县**出租屋,农民,无党派。2017年5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温泉派出所罚款贰佰元。2019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庆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5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5年8月29日、9月4日,曹某某以王某某、王某的名义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庆城县**乡**村**自然村有人打架和其被他人殴打。庆城县公安局先后指派**派出所出警,出警后经与报案人曹某某调查了解,均系曹某某醉酒后谎报警情。

2.2016年1月28日,曹某某在途经庆城县**镇**村**自然村蒋某某家时,以路远回不去为由和蒋某某口头协商,以每晚15元的价格在蒋某某家住宿一晚。当晚曹某某将蒋某某家卫生弄脏,蒋某某找其理论时,曹某某用头在蒋某某胸前顶了两下,在蒋某某头部打了两拳。后曹某某报警由**派出所工作人员将曹某某带离。

3.2016年2月底,曹某某在庆城县**镇**街道**商行赊欠价值5元的白酒两瓶,价值5元的香烟一包,共计15元。2016年3月7日,曹某某再次到**商行赊欠烟酒,商行老板向其索要欠款,曹某某无钱归还并要求继续赊欠,商行老板不同意,曹某某强行到柜台取烟时遭到老板阻挡,曹某某用拳头在老板脸部打了一拳,后由**派出所工作人员将曹某某带离。

4.2016年10月28日,曹某某前往庆城县**镇**街道南侧**煤厂,向煤厂老板黄某某购买块煤约1.5吨,答应将煤块送至其家中后付款。后黄某某让送煤师傅曹某甲将煤块送至曹某某家中,曹某某称无钱支付煤钱及运费,并强行让曹某甲将煤卸下,否则不让其离开。曹某甲拒绝并打电话报警,后庆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调解曹某甲将煤拉回,往返运送费用由黄某某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庆城县公安局认定曹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故意,亦不足以证明其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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