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使用钥匙无故将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的左后车门、左后叶子板等位置多处划损。经价格认定,上述车辆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310元。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赔偿郑某某人民币10000元,郑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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