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室(户籍地:本市谢家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21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盛祝雁,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10月9日退回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补充侦查,侦查部门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10日、1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8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在第二通道拆迁过程中,朱某某(另案处理)因被害人张某某搬迁公墓占用沈巷村土地,不听制止,心中不满,遂指使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张某某承包的公墓进行损毁,8月15日夜里,余某某伙同曹某某等人将张某某承包的沈巷村柏家山新建未完工的墓穴损毁十余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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