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71********,汉族,专科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5日、16日、18日、19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顾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多次非法侵入张某某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街**小区**号楼**室的住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侵入住宅次数不清,是否具有恶劣情节,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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