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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寻衅滋事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镇街道**组**号,无前科。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7日,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街道**社区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由社区提供15亩自留地交由**房地产公司用于**城项目开发。

2016年8月左右,**城项目在祭旗社区开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要求开发商将附属工程给当地人承包以及要求为社区老人购买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为由,多次到工地采取堵门、堵路、禁止渣土车通行、不准挖机作业等方式阻挠工程施工。

2017年7月25日,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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