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江苏**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街道**小区** 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将该案一次退回阜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8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阜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2月22日上午,闻某甲因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有债务纠纷,闻某甲带闻某乙、孙某某等几名男子到曹某某位于阜宁县都市家园小区的家里找曹某某索要债务,曹某某打电话叫周某某到现场撑场子,周某某到场后与闻某乙发生争吵,拿出随身携带的军刺将闻某乙、孙某某戳伤。经鉴定,闻某乙、孙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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