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9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8年3月28日,曹某某在收到慈利县**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要对其违规扩建房屋进行强拆的通知后,拒不接受相关安置措施,于当日下午自带棉絮、燃料炉、桶装水等物品,到乡政府办公楼大门入口凉亭处打地铺吃、住,后又移至楼梯一楼到二楼歇息台处,时间长达一个多月。2018年5月,曹某某因其违建房屋被强拆,再次携带相关生活物品到乡政府办公楼内打地铺吃、住约一周时间。2019年2月的一天,曹某某为其违规建房被强拆后的安置问题,携带柴刀、木柴到乡政府办公楼一楼楼梯间,称要烧火取暖,被政府干部当场制止后才返回家中。曹某某多次在乡政府办公楼内打地铺睡觉、煮东西吃,乱扔生活垃圾,随意小便,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上、下楼通行,严重扰乱了乡政府正常办公秩序,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曹某某分别于1995年10月、1997年左右、2013年1月、2016年9月因琐事殴打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慈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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