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本市王益区**街**大厦*单元***室,无职业。该曹于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2日本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5月11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朋友阮某在一起吃饭时,被害人郑某某给阮某拨打电话索要运费,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曹某某见状便接过阮某电话同郑某某也发生争执,后二人约在**镇**村见面。在印台区**镇**村**公司门口见到郑某某之后,曹某某持刀将郑某某砍伤。2011年4月12日经铜川市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后曹某某投案,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郑某某7万元,取得了郑某某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及法医鉴定报告;民事赔偿协议;相关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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