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2001********,汉族,高中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汇川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0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左右,李某某(另案处理)的表哥周某某(另案处理)让李某某帮其办理银行卡用于走账做流水,每办理一张卡都会给予一定好处,并让李某某询问身边朋友是否愿意办理。李某某随即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路口附近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储蓄卡一张(卡号:62170071100********,户名:李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碧云路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储蓄卡一张(卡号:62220324030********,户名:李某某),后李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U盾贩卖给周某某。后李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询问曹某某是否愿意办卡,曹某某答应后便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碧云路工商银行办理储蓄卡一张(卡号:62220324030********,户名:曹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储蓄卡一张(卡号:62284811990********,户名:曹某某),曹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U盾贩卖给周某某,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下同)200元,曹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0元。经查,曹某某的上述工商银行卡(尾号****)被用于“杭州市余杭区孙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西上饶市广信区王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曹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河南省安阳市文惠区常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等案件转移赃款。曹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卡(尾号****)被用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黎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等案件转移赃款。经查证,曹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1598765.11元,曹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846629元。李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14257934.95元。
案发后,2020年10月22日,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曹某某非法获利的100元钱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非法获利的款项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