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4〕1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2********,*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乡**村**巷**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6月21日被合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了谋取利益,仍将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名下涉案中国农业银行卡单向流入金额为944050元,已核实涉诈资金58200元,曹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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