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公诉刑不诉〔2018〕9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金华市**,现住金华市婺城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曹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现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20日案发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市婺城区****街**号**楼开设赌场,聚集参赌人员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进行抽头牟利,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负责协助曹某某经营管理赌博场以及帮助曹某某抽头,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饭菜等,累计抽头至少五千元。
2018年1月20日,民警对**市婺城区**塘**街**号**楼进行检查,查获涉嫌赌博人员20余人,作案用扑克牌两副,收缴赌资44485元,将曹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2月11日,**铁路派出所民警在**高铁站口将邵某某抓获归案。
归案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邵某某处各暂扣2万元款项。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证实民警受案情况。
2、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等身份情况。
3、归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系被抓获归案。
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余名参赌人员因在曹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参赌被公安行政处罚。
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对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楼的棋牌室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赌博人员20余人、作案用扑克牌以及赌资,民警从曹某某、邵后新处各扣押两万元款项。
6、证人徐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等25人、同案犯邵后新的证言,证实曹某某等人在金华市婺城区**街**号2楼开设赌场的事实。
7、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归案后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系初犯、坦白,情节轻微,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二、没收违法所得、作案用扑克牌、赌资。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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