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7日15时许,在荆州**巷**号**内抓获开设麻将馆的老板曹某某,以及涉赌人员陈某甲、张某甲、余某某、乐某某、刘某某、卢某甲、高某某、杨某某、万某某、马某某、张某乙、陈某乙、张某丙、倪某某、南某某、胡某甲、胡某乙、郭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彭某甲、洪某某、彭某乙、许某某、周某某、陈某丙、皮某某、卢某乙共计29人。所有参赌人员采取打晃晃麻将的方式赌博,赌资大小为硬扣两元、软扣一元,所有参赌人员进场给老板曹某某交一元钱打麻将一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2时至15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其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巷**号的家中,为陈某某、张某甲、余某某等29人提供场所打硬扣两元、软扣一元的荆州晃晃麻将,并固定收取每人人民币1元的费用,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涉赌资金人民币357.5元。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提供棋牌室并只收取正常场所费用的经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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