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庆云山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26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2020年3月至5月期间,伙同他人在手机“乡聊”软件中开设赌博群,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共计非法获利39539元。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积极退缴非法所得,提供犯罪线索,举报他人犯罪,系立功表现。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20年5月8日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提供犯罪线索,举报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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