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本院为其办理继续取保候审并交由大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3日分别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3月6日。
大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7月18日,洪水将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至曹某某砂场段道路冲毁,为方便自己砂石料往外运输及当地群众出行,曹某某将以上路段进行修缮,社会车辆能够正常通行。2013年11月,湖北浩川水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承建大关县高桥镇四级电站引水隧洞浇灌工程,曹某某多次向四级电站主要负责人余某表示,希望自己能向四级电站供应砂石料。余某表示同意,但秦某某施工队进场后没有到曹某某砂石场购买砂石。2013年12月6日,曹某某得知秦某某施工队运输钢筋的车辆到了高桥镇永恒餐馆门口,曹某某到永恒餐馆门口找到秦某某讨要说法,要么秦某某的运输车辆运输材料经过其修缮的路段付一定的费用,要么秦某某施工队所用砂石在曹某某砂石场购买。期间,曹某某对秦某某进行了推搡,后秦某某迫于无奈,怕再次施工会受到曹仁春影响,于是便同意了向曹某某砂石场购买砂石的要求,后曹某某向秦某某工地供应了价值10万元左右的砂石料。曹某某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向秦某某施工队售卖砂石料,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关县公安局认定的秦某某施工队在曹某某砂石场购买了价值10万元左右的砂石料是因为在这之前秦某某受到曹某某暴力、威胁等被迫交易的结果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仁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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