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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强迫交易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30日至6月28日、2019年8月9日至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7月29日至8月12日、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夏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小北河镇小北河村经营顺发**酒店,销售香烟及酒水饮料。当时小北河镇中片(小北河街里)、南片的雪花啤酒由田某某负责经销,为了垄断小北河街里的啤酒市场,王某某纠集曹某某等人到田某某家中,利用其影响力,威胁田某某让出小北河中片雪花啤酒的经销权,田某某未表态。几日后的一天上午,田某某的货车司机冷某某在给商户送货时,曹某某等人到场制止,并胁迫冷某某将装有啤酒的货车开至王某某经营的**酒店门前,后将货车非法扣留,田某某得知后安排冷某某先后几次到王某某经营的**酒店想要把货车取回均未果,直至当晚16时许,王某某才同意冷某某将货车取回,事后,田某某被迫将小北河中片雪花啤酒的经销权让给王某某。

自1994年以来,戴某某在小北河街里经营**商店,主要经营青岛啤酒及饮料。2014年的一天,戴某某进购了一车雪花啤酒,在商店门前卸货时,王某某伙同曹某某等人到场,不让戴某某卸货,王某某威胁戴某某称自己负责小北河街雪花啤酒的经销,其他人不行,曹某某持镐把当场将送啤酒的货车大灯砸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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