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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2*******,汉族,大学本科,沅江市**学校教师,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闵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湘0981民再**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执行沅民一初字第***号沅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内容,曹某某应当在2014年7月15日前付闵某某工程款664822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全部付清全部773339元工程款,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4倍利息支付给闵某某。至今,曹某某未履行偿还义务,偿还闵某某的债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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