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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49********,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组,住吉林省长春市****小区**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四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四平市铁西区**小区**楼建设工程承包给长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长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负责此项目工程建设。2018年7月份,曹某某将**小区**楼部分工程分包给陶某某和王某某;然后陶某某和王某某将该工程中的土建工程、水暖工程、电气工程、木工工程分包给李某某、梁某某、陶某某、侯某某等四人。后李某某等四人找到大约41名工人进入**小区**楼工程进行建设。2019年10月份,在工程结束后,王某某和陶某某尚欠15名木工共计60万元工资款,欠13名瓦工共计52万元工资款,欠8名钢筋工共计15.72万元工资款,欠5名架子工共计20万元工资款,共计拖欠147.72万元工资款。后经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承认拖欠工程总清包人陶某某和王某某人工费未支付,导致陶某某和王某某拖欠瓦工、架子工、钢筋工、木工等40余名工人共计147.72万元工资。经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相关法律法规文书后,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仍拒不支付拖欠工人工资。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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