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8月29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7日至8月17日)。
永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张某某、段某某(后两人均另案处理)三人合伙开办永兴县**厂期间拖欠员工工资,后经劳动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其三人在2019年3月25日前支付拖欠员工工资共计106799元,其三人在劳动部门移交该案前未支付员工工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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