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01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会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周前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2020年1月8月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系**公司渭南项目部财务负责人,负责协助张某某管理渭南项目部财务工作。2014年8月,张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故意规避**公司原有劳保基金专用账户的使用,以侵占渭南项目部劳保基金为目的,通过伪造**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私章,冒用**公司名义向银行出具虚假的委托书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单位公函等资料和手续的方式,在渭南当地长安银行系统另行设立**公司新账户806409014********用以接收渭南市劳保办即将退还的项目部劳保基金。账户开立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又伙同张某某伪造了建设工程项目劳保统筹费结算承诺书等劳保基金申请退还的资料和手续,后由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使用虚假申领资料向渭南市劳保办骗领了1240400元劳保基金至**尾号1149的新立账户上。**尾号1149的新立账户及其网银、U盾完全由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和张某某在操控使用。劳保基金到账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和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将账户上的劳保基金约124万余元全部转出至曹某某个人账户和彭某某个人账户供其挥霍使用和偿还个人债务,其中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分赃获利74万余元,张某某分赃获利50万余元。现已从证人曾某某处扣押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张某某涉嫌伪造的**公司公章一枚。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明曹某某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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