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库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村**楼**号**单元**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鹄甄,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2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北京**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库管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米其林牌轮胎300余条,非法获利20万余元,其中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明知赵销售的轮胎系违法所得情况下仍多次帮助销售,并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曹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推定其明知轮胎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亦不能认定其与赵某某相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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