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现租住西峡县城区**医院南边。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明知是刘某某(另案处理)盗窃西峡县**有限公司的镍板,予以收购,并出售给万某某,获赃款5500元。
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镍板价值人民币6655元。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退还西峡县**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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