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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82********,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花园******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7月4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以来,在北京市丰台区***花园北京国****科技有限公司内,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伙同魏某某(不起诉)、秦某某(不起诉),向他人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获利8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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