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1********,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司**,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楼**门**号。2020年1月10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颜平,天津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东升里小区16号楼处,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错车纠纷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曹某某用头部磕撞王某某面部,致王某某受伤。他人报警后,曹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鉴定,王某某外伤致鼻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曹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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