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8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2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2018年11月6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年11月11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曹某某系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村民,与被害人汪某某系邻居,两家因土地问题曾发生矛盾。2017年12月16日上午11时许,曹某某到自家菜地去,发现汪某某用红砖将去菜地的路围了起来,便与汪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其间,曹某某持红砖砸向汪某某,致汪某某头部流血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2018年10月3日,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8年10月31日,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797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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