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7********,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住河南省宝丰县**镇**庄**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晚上20时许, 在宝丰县闹店镇红绿灯东100米处,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在向彭某某其要账过程中,与彭某某其同行的郑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架,曹某某将郑某某打伤,后经宝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曹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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