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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区*条**号,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区*条**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冬冬,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乐亭县青春广场扭秧歌时,对乐亭县**镇**村的石某某在前面表演不满,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推搡石某某致其摔倒在地受伤。经法医鉴定,石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赔偿了石某某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了石某某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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