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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珺,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27日将该案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9日1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期间,曹某某使用手臂扣住崔某某肩膀及脖颈,致其多处受伤。经鉴定,崔某某因外伤致左侧辟谷粉碎性骨折、右锁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本案被害人崔某某的伤势形成的原因,以及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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