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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小区****单元**室,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杨某某驾车途经临洮县卫生健康局门口时,因被害人田某某挡住其去路而发生口角后,曹某某、杨某某对田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田某某鼻骨骨折,右侧第7肋骨骨折,右侧血胸,右侧眼眶骨折,眼球挫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2020年4月9日杨某某、曹某某到临洮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曹某某、杨某某与田某某自行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70000元,取得了田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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