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杨某某。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15时许,吴某某与李某某在盘龙区**乡**公路旁**馆内发生争吵,被害人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劝架的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的右手手腕被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用菜刀划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19日嫌疑人曹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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