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9********,汉族,专科毕业,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温某某在昭阳区**路老收费站“**挖机”值班室内发生口角并相互抓扯。被劝离后,曹某某走至值班室门口外时,温某某追出值班室外使用烟筒击打曹某某,曹某某与温某某又再次抓扯,曹某某还手使用拳头击打温某某的嘴部,致使温某某的两颗上门牙当场被打脱落。经鉴定,温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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