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74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2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未成年而不执行);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口角纠纷在乐清市城南街道天豪KTV楼梯口与林某某、支某某发生打架,曹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林某某鼻子,造成林某某鼻骨骨折。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部分已调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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